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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2022/5/24

专家解读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被告人刘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5年内禁止从事教育行业以及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据悉,这是广州首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其规定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发展研究院院长助理、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介绍说,该罪侵害的对象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如果侵害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当事人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是以胁迫手段与该年龄段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不是未成年女性自愿的,不仅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同时也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两个罪名中强奸罪属于重罪,应当对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吴沈括表示,近年来,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根据相关统计,性侵案件中以熟人犯罪居多,与未成年人具有密切关系、负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问题较为突出。

刑法中奸淫幼女罪的年龄界限为14周岁,对于利用特定关系性侵已满14周岁未成年女性,如果采取了暴力、胁迫等手段的,可以依照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没有使用前述手段的,则难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责任。

从实际情况看,这种利用特定身份奸淫女性未成年人的行为,即使未使用暴力手段,但由于收养、监护等特定关系,对未成年人而言,往往会由于恐惧、不知所措等而不敢反抗。有的虽然表现为被害人自愿,但由于受害人毕竟尚未成年,不具备完全认知自己行为性质的能力。因此,从保护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出发,对此类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一方面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性的重视,从根本上保障了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的利益,对于解决我国目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取证难、定罪难问题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另一方面,将特定群体性侵特定未成年女性的行为独立成罪,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疏于保护受损法益的规范漏洞,细化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顺应世界范围内对未成年人性侵利益分段、分情况保护的立法动向。吴沈括表示。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行为人,也可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关于从业禁止措施的规定,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预防其对未成人再次实施犯罪。(记者庄德通)

本文原载于 民主与法制时报/2022/1/27/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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